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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土地稅務】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享有承購眷宅或輔助購宅款權益之原眷戶死亡如何課徵遺產稅?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眷宅或輔助購宅款之權益,該權益性質屬公法上之權利,並授予一定之人所能享有,原則上應不得作為繼承或處分標的。因此,原眷戶死亡時該權益非屬其遺產範圍,無須課徵遺產稅。 
原眷戶選擇承購眷宅並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如於眷宅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所遺請求移轉眷宅登記之權利,仍應課徵遺產稅;如原眷戶係選擇領取輔助購宅款並於領取後死亡,則應就其所遺輔助購宅款金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99.06.02台財稅字第09900110300號令)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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