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機關:
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書:
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三)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之文件。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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