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請求權之行使-離婚
大佑與小孜在民國九十一年結婚,因經濟尚可無生育子女,大佑與小孜常說工作難找,而常換工作故兩人薪資並不穩定,時嫌老闆苛刻員工或同事難相處等話語,日子漸長夫妻小倆口依舊按此方式相處。
大佑再一次又換工作至送貨(檳榔店)工作,小孜依然過者不穩定的日子(電玩店開分員)。大佑結識公司會計後,相談甚歡因而犯下嚴重的錯誤,發生不應該的關係。 |
不知道的小孜有天拿者大佑忘記攜帶要到外縣市送貨的簽收單到其車上放置,發現大佑與一個不認識的女孩親密合照的照片,氣到發瘋般的找大佑理論,大佑想掩蓋而極力解釋,但卻解釋到詞窮無法對老婆交代,而後兩人就走向離婚一路。
不過家中財產小孜一無所有,新台幣700萬全部存放在大佑名下,離婚後小孜鬱鬱寡歡,因在無經濟基礎下生活艱辛。在收到協會的簡介後即與協會聯絡。
問題:
(1)夫妻原本生活狹隘不快樂?
(2)夫對妻之不忠誠?
(3)可請求贍養費之類的嗎?
法令依據(民法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ø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ø 慰撫金
摘要
(1)夫妻原本生活狹隘不快樂?
(2)夫對妻之不忠誠?
(3)可請求贍養費之類的嗎?
法令依據(民法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ø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ø 慰撫金
摘要
► 可依民法規定行使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配到夫身上一半之財產。
► 離婚後行使權利時,可分配到自己身上之財產不課徵贈與稅。
► 爭取到金額達新台幣350萬元整。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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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後行使權利時,可分配到自己身上之財產不課徵贈與稅。
► 爭取到金額達新台幣35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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